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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肖海涛律师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已突破传统的房屋、工资等,而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出现了股权、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等共同财产形式。为此,我国婚姻法为顺应社会生活实践,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如果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另一方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地位;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另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上海离婚律师肖海涛律师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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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肖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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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彬彬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执业期间,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均有大量成功办案经验。其细致、严谨的办案风格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肯定。
崔彬彬律师,执业以来致力于借贷、合同、劳动等领域法律服务,已成功代理多起相关诉讼与仲裁案件。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商事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中,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