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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恶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法院买卖协议无效
生母养父早亡的小史继承了母亲一套宅院,没想到叔父竟背着自己将母亲留下的宅院私自出售。小史长大成年后将叔父诉至法院,索要母亲留下的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小史的叔父作为监护人,恶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小史叔父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史尚未出生之时,其生父母便离异,母亲改嫁再婚,生父再无音信。小史随着母亲再组家庭,养父对他视如己出。但不料小史童年时期,养父、生母接连早丧,身边已无近亲的他只得跟着养父的父亲和弟弟一起生活。而小史的母亲则在去世前将农村一套宅院留给了小史,并且留有遗嘱,等到小史上大学,学费不够用时,可以将房产变卖,充作学费。
几年后,小史的爷爷去世,小史的叔父与小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2002年,小史的叔父以小史代理人的名义将小史母亲留下的宅院出售,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村民刘某。小史的叔父于售房当年便将小史送至其姥爷处抚养,“从此,再也没管过小史。”
2006年,小史出现了自残行为,被送往安定医院就医。2010年,医院诊断小史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年迈的姥爷带着小史,一边治病,一边讨要小史母亲留下的房产。
2019年中旬,小史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叔父与刘某2002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东方法律网提供)无效,并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和院落。
法庭上,小史叔父认为,变卖宅院,正是由于小史上学所需。而购房人则认为,自己不知道小史母亲的遗嘱,也不知道卖房时小史不知情,未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史的叔父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时,小史尚未成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项处分对小史可能存在何种利益,当时小史在读初中,其上学并不需要大笔费用。小史叔父的售房行为不是为小史的房屋增值,而是使其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而购房人明知房屋为小史所有,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系与小史的叔父共同侵犯未成年人小史的财产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刘某应当向小史返还涉案房屋和宅院。
一审判决后,小史的叔父和购房人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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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彬彬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执业期间,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均有大量成功办案经验。其细致、严谨的办案风格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信任和肯定。
崔彬彬律师,执业以来致力于借贷、合同、劳动等领域法律服务,已成功代理多起相关诉讼与仲裁案件。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商事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中,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介绍]